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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黄怀伟律师 黄怀伟律师,男,广西靖西人,法学学士学位,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书记、律所管委会成员,曾先后在派出所任所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任教导员、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预审监管支队预审大队任大队长。黄律师办理了大量...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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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黄怀伟律师

手机号码:13977040621

执业证号:14506201610283361

执业律所: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8楼803A室

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

第一节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实行经济合同制度,是在经济领域中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经济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是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途径。随着佛山城乡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据1983—1986年统计,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99件,占同期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90.1%。这些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具体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各种矛盾,这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准则一一《经济合同法》,以监督经济合同的实施和处理经济合同纠纷。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因此,人民法院审判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就是依法保护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经济违法行为,保障合法的经济活动有秩序地进行。一、依法保护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

签订经济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就是说,这种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首先就是要依法保护合法有效的经济合同,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如石湾区环市供销公司(以下称“环市方”)与南海县罗村供销联营贸易公司(以下称“罗村方”),于1985年2月14日签订了购销飞行牌42叶吊扇合同。合同规定:由环市方供应二万台吊扇给罗村方,每台单价70元,货款总额140万元;罗村方在合同签订后五天内预付货款9万元;环市方应于同年四月上旬交清货物;任何一方违约按货款总额罚款5%。合同签订后,罗村方先后汇出97万元给环市方;环市方也先后交吊扇10000台给罗村方。但后来因生产厂增加吊扇出口任务以及电力、原材料不足等原因,被减少订货,因此,环市方只供货1万台吊扇后,便单方终止合同,尚欠1万台吊扇,拒绝向罗村方供货,遂引起纠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依法作出判决:环市方应支付违约金给罗村方。环市方不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保护了罗村供销联营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恰当处理,力求减少损失

如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支公司(以下称“佛山轻出公司”),于1985年8月30日,向湖北省宜昌市粮油储运公司(以下称“宜昌储运公司”)提供进口X一500型富兰卡照相机500部,每部单价198元,总货款9.9万元。宜昌储运公司购货后,在销售过程中,因质量低劣,顾客纷纷要求退货。货经宜昌市标准局抽样检验,确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据此,宜昌储运公司提出退货,并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佛山轻出公司所供进口X一500型富兰卡照相机,是广州市侨联实业公司进口零部件组装的、未经商检部门检查鉴定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七条关于“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的规定。而宜昌储运公司经营该批照相机,系超越工商局规定的经营范围。因此,双方签订购销X一500型富兰卡照相机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并作出如下判决:佛山轻出公司提供质量低劣的X一500型富兰卡照相机,应承担本案纠纷的主要责任,应接受退货,返回货款;宜昌储运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对引起纠纷也负有责任,应自负货款的银行利息、运费等杂费的损失,[page]

三、对违法经济合同,依法予以废止,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是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计划要求,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否则,不但依法予以废止,而且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如中山市鸦岗综合购销站,向烟敦区贸易公司订购乐声牌大1/2、120分钟有像录像带2000盒,总货款87210元。合同签订后,鸦岗综合购销站预付了50%的货款。烟炖区贸易公司先后向歧头贸易公司等六个单位套取现金12000元,然后购买有像录像带,尚因货源不足,未能依期交货遂引起纠纷。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鸦岗综合贸易公司与烟敦贸易公司所签订的购销有像录像带合同超越经营范围,不受法律保护,并作出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对超越经营范围的鸦岗综合购销站罚款600元,对非法套取现金的烟敦贸易公司罚款2000元,并返还货款85000元给鸦岗综合购销站;对第三人歧头贸易公司罚款3200元,并追缴非法所得771.61元收归国库。

四,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从大局出发,尽量做到有利生产和有利执行

经济合同纠纷,一般来说,都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所造成的。依照《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过错的一方或双方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但经济合同纠纷的情况,往往十分复杂,因此,在审判方法上,佛山市各级人民法院从有利生产和有利执行出发,始终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据统计,1983—1986年,佛山市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3518件,其中调解结案占72.4%。对促进生产和执行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五、深入实际,及时处理,减少损失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如果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必然对产、供、运、销之间的联系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各法院注意及时处理纠纷,尽快恢复经济联系,使一些发生经济纠纷的单位能减少经济损失。如佛山市无线电五厂,于1976年10月和1978年4月,两次向广东省罗家渡煤矿提供250KW可控硅中频感应熔炼炉,并按协议规定,曾先后三次派人到该矿调试,但因技术不过关,两次调试失败。煤矿方认为,电炉设计有问题,根本不可能调试好,不同意调试第三次,并坚决要求退货。而厂方认为,生产该产品的任务是广东省煤炭局下达的,没有提出具体要求,熔炼炉是按照厂质量要求生产的,只要能投产就可以了,并提出新增加一个“预磁线路”而进行调试。煤矿方不允,遂产生纠纷。几经有关主管部门干预,矛盾越发加深,致使这台熔炼炉在仓库搁置五年之久,准备报废。后经人民法院深入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厂方表示,尽一切努力在3个月内调试好,熔炼出钢水,如果不行就同意退货:煤矿方也表示,积极支持调试。结果,厂方奋战45天,提前调试成功,熔炼出八炉钢水,把废炉变成了活宝,双方满意地签了字交了货。[page]

第二节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

承包合同是法人与其内部组织或成员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承包责任制首先在广大农村实行,随后推向城乡厂矿企业。随着广泛推行承包合同制,围绕承包合同制的责、权、利三者之间的矛盾而发生的经济纠纷也大量出现,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工983年前,限于人力和缺乏审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只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山、南海等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开始试办了一批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98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在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上,决定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列入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同时,考虑到这类案件大多数是发生在农村,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处理纠纷,要求人民法庭审理简易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给予业务指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和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佛山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审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据统计,1985—1986年底,全市人民法院共审结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33件。

佛山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巩固新型的生产关系,稳定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在审判方法上,各级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有关部门的说服工作,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着重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同时,根据承包合同纠纷的不同情况,重视发挥“三个”作用:

第一,重视发挥经济审判庭的作用,经济审判庭是审判经济纠纷案件的主力军。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反复强调。经济审判庭不但要积极审判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还要积极审理难度较大,影响较大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并负责指导、帮助人民法庭提高审判水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业务水平。这样做既使经济审判庭明确本身的任务,也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如中山县板芙区长征乡第五生产队诉生产队养鹅承包组周福昌、陈申、张洪标等人拖欠承包款一案。1977年初,被告承包了生产队400只母鹅,期限一年,合同规定,一年内上缴承包款10000元。合同还规定,由生产队供应养母鹅的牌价饲料和预借办场经费。但一年期满后,被告只交还饲料谷款13770多兀,尚欠承包款等共14520元不还。1980年初,根据被告的要求,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规定1980年上缴承包款4000元,并预借3000元给被告先增购母鹅、母鸭,以扩大生产。承包期满后,被告又没有履行合同。两年来,除只交还借款、饲料款27540多元外,尚欠承包款等款项16760元,拖欠不退。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则以1979年承包指标过高为由,拒绝上缴承包款,遂引起了纠纷。生产队社员联名写诉状上告,甚至不出勤,屡次上访区委、县委,要求责成被告上缴承包款,落实群众的收益分配。这起承包合同纠纠,标的金额虽然不大,但关系到群众的收益分配,影响了”双夏“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中山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受理此案后,十分重视,深入到当地,依靠区党委和乡党支部,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清案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分别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乡干部会议和鹅场承包组会议,进行摆事实,说理说法,分清责任。接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终于促使了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妥善地解决了纠纷,清还了承包款。农民群众表示满意。[page]

第二,重视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而且设在区镇,对农村中发生经济纠纷的信息知道得最快。因此,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对及时解决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从1984年以来,佛山市各基层法院普遍把简易经济纠纷案件下放给人民法庭审理,较好地发挥了他们的作用。如1985年佛山全市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699件,其中人民法庭受理的就有240件,占总数的34.3%。有的基层法院占60%一70%。如高明县人民法院1985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30件,其中人民法庭受理的就有90件,占69.2甲o。尤其是该县合水人民法庭只有三名干部,但他们在1985年除把受理的34件民事案件全部办结外,还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办结经济纠纷案件34件,成为1985年佛山全市人民法庭办结经济纠纷案件较多的法庭之一,对促进农村承包责任制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第三,重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得力助手,也是人民法院解决各种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因此,佛山市各级人民法院历来十分重视发挥调解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不但发挥调解会调解民事纠纷的作用,在调处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活动中,也十分重视发挥调解会的作用,从而使大量的民间经济纠纷得到了及时解决,维护了农村经济秩序,减少了人民法院的收案。如南海县罗村区1986年发生经济纠纷64宗,经调解会调解解决的有18宗,占发生经济纠纷总数的28。1%;诉到人民法庭的有46宗,再次经人民法庭调解,作简易经济纠纷处理的有10宗;最后立案审理的有36宗,占发生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56.3%。人民法庭大量减少收案,调解委员会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此外,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还注意结合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宣传《经济合同法》,并针对一些当事人签订合同存在的问题、给有关人员讲授如何签订好经济合同的法律知识,帮助农村集体和个人修订、充实、完善承包合同,尽量避免和减少纠纷。

第三节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

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发展,佛山市所属各市、县的企业和组织与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尤其是与港澳同胞的经济交往活动日益增多。在这些经济交往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涉外、涉港澳的经济纠纷。审理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是一项新的审判业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依法审判涉外、涉港澳的经济纠纷案件,佛山市各级人民法院克服了各种困难,敢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审判水平。几年来,审判了一批涉外、涉港澳的经济纠纷案件,取得了一些成绩。据统计,自1982年至1987年底,佛山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经济合同案件14件。在审判涉外、涉港澳经济合同案件中,佛山市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有利于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依法进行审判。[page]

同时,为了保证审判涉外、涉港澳经济合同案件的正常进行,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佛山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某些涉外,涉港、澳经济合同案件的当事人,采取留置证件,限制离境等诉讼保存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利用我国经济开放政策进行违法活动,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港,澳当事人,留置证件。如港商梁XX,于1980年10月至1981年2月间,先后与中让,市农工商综合公司、竹秀园乡等单位签订来料加工女装西裤合同。经主管部门批准,梁XX先后免税进口尼龙布18140斤。履行合同期间,梁还向张溪大队借款及购买衣车。梁欠上述三个单位的加工费、货款、借款共计人民币39000多元。此外,梁还以少报多进的手段,把免税进口的部份尼龙布在内地高价出售,非法获得人民币16300多元。为保证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梁XX采取留置证件的诉讼保存措施,责令其暂缓离境。这样做,既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合同纠纷,又对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了处理,维护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

(二)对故意逃避法律责任的港澳当事人,留置证件,促使其履行诉讼义务。如香港何记五金电器制品厂的何×,于1980年1月至1982年12月,先后与中山市柴油机厂签订来料加工合同八份。其中六份已经履行完毕,余下两份何X不依约付款提货,导致中山市柴油机厂损失港币125573元。为此,中山市柴油机厂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索回全部工缴费,何X置之不理,不到庭应诉。为保证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山市人民法院果断地留置何X的证件,令其暂缓返港,促使何X接受传唤应诉,妥善地解决了纠纷。

(三)对在内地没有资产或未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担保,故意逃避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港澳当事人,留置证件。如香港捷劲公司吴××夫妇,于1982年1月至7月,先后与石歧、大宝、福顺等制衣厂签订加工恤衫成衣合同十一份。履行合同期间,吴××拖欠石歧等制衣厂加工费共计港币178000多元,并从香港汇回空头支票,骗取石歧等制衣厂把最后一批成衣发运往香港,尔后便一直逃避。中山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曾多次传唤吴XX到庭应诉,但他置之不理。直至发现吴入境到珠海市经商时,通过有关部门协助,留置其证件,责令其暂缓回港,迫使吴接受传唤应诉。通过依法审理,吴××承认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并通知其妻子从香港回内地共同筹款偿付货款,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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